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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些要被題目學員常錯的
1.(2)利用汽車犯罪經判決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者:
(1)吊扣其駕照3個月至6個月。
(2)吊銷其駕照並終身 不得考領。
(3)吊銷其駕照並1年內不得考領。
2.(3)汽車所有人已領有號牌而不懸掛或不依指定
位置懸掛者,應處罰:
(1)罰鍰並吊扣牌照。
(2)罰鍰並 吊銷牌照。
(3)罰鍰並禁止其行駛及吊銷牌照。
3.(2) 牌照借供他車使用或使用他車牌照行駛者,
除罰鍰外,並應:
(1)吊扣牌照。
(2)吊銷牌照。
(3)沒入車輛。
4. (X)在高速公路服務區休息站停放之車輛,
最多以12小時(4小時)為限。
5.(3)受處分人,如有不服處罰之裁決者,應以原處分機關
為被告,逕向管轄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 訴訟;
其中撤銷訴訟之提起,應於裁決書送達後:
(1)10日。
(2)20日。
(3)30日。 內向管轄地方法院 聲明異議。
之不變期間內為之。
6.(O)發動引擎前,必須先檢查水箱的冷卻水量及機油的
油面高度。
7.(2)汽車發生交通事故遭受重大損壞,經修復後應實施:
(1)定期檢驗。
(2)臨時檢驗。
(3)申請牌照檢驗。
8.1.( X ) 行經隧道若發生交通事故,雖無人員傷亡,且車輛尚能
行駛者,為求釐清事故責任,應保持事故現場完整,
不得移動車輛。p.S(要依放撥劃移等處理好移置旁邊)
8.2.( X ) 行經長隧道,當交通壅塞或發生緊急事故時,應利用
車行聯絡隧道逕行迴車,趕快駛離現場。
P.S(聯絡隧道發生火災方可使用)
9. ( O ) 汽車行駛於非高、快速公路,汽車駕駛人或前座乘客
未繫安全帶者,處駕駛人新臺幣1,500元罰鍰。
p.S(1.ㄧ般道路處罰1500元.2.高速公路處罰3000-6000元)
10. (X)行車事故責任未明時,當事人得向警察機關或公路監理機關
申請鑑定。 (刪除警察機關)
11.1.(O)汽車駕駛人酒後駕車,其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者,處
新臺幣30,000~120,000元罰鍰,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
及吊扣其駕駛執照。
11.2.( X )汽車駕駛人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者,
處新臺幣30,000元罰鍰。
P.S(拒絕酒測處新臺幣180,000元罰鍰.並吊銷駕照3年。)
11.3.( O )駕駛人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,駕車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者,
除處罰鍰外,吊銷其駕照,並不得再考領。但符合特定條件,
且所受吊銷駕駛執照處分,執行已逾相關規定期間者,
不在此限。
11.4.( 2 ) 酒後駕車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被當場移置保管車輛,
其罰鍰:
(1)可以易處吊扣駕照。
(2)不可以易處吊扣駕照。
(3)沒規定。
11.5.(3 ) 汽車所有人,明知駕駛人有酒後駕車之情形,而不予
禁止者,除處罰鍰外,並應:
(1)吊銷該汽車牌照。
(2)吊扣其駕照。
(3)吊扣該汽車牌照。
12.(2)電瓶樁頭塗上何物,可以防止腐蝕,並使導電良好:
(1)油漆。
(2)黃油。
(3)柏油。
13.(3)汽車駕駛人,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60公里以上者,
處罰鍰新臺幣:
(1)1,200~2,400元。
(2)2,400~6,000元。
(3)6,000~24,000元
14.(2)汽車駛至鐵路平交道前,如前面有車輛時,應俟前車駛離
鐵路平交道多少公尺始得通過:
(1) 5公尺。
(2)適當距離而後車能安全通過後。
(3)15公尺。
15.1.(O)冷車啟動後無須於空檔加油門進行暖車,以緩步行駛
可加速達到引擎正常工作溫度。
15.2.(X)電腦控制汽油噴射引擎低溫發動前,要連續踩放油門
踏板數次,才容易發動。
16.( O )夜間行車,若燈光照射距離變遠,即表示為下坡路段。
17.( X )汽車車身、引擎、底盤、電系等重要設備變更或調換時,
不需(需)申請公路主管機關施行臨時檢驗。
18.(3)行車速率愈高其反應距離:
(1)不變。
(2)愈短。
(3)愈長。
P.S1.(小型車÷2. 公式 70÷2=35公尺)
2.(大型車-20. 公式 70-2=50公尺)
19.(X)職業駕駛執照,應自發照之日起,每滿兩(3年)年審驗1次。
20.(O)持有職業駕駛執照未滿60歲之駕駛人,應自發照之日起,
每滿3年審驗1次。
P.S(計程車放寬至70歲)
21. (X)引擎熄火後,可以馬上檢查機油高度。
22. (X)可直接利用抽菸用打火機之燈火,很貼近的照射,並檢查黑暗處
之電瓶樁頭、電水添加蓋等情況。
23. (X)將煞車油超越上限加滿,且用力踩煞車,使車輛輪胎鎖住,
此時的煞車效果最好,煞車距離最短。
24.(2)在鐵路平交道超車、迴車、倒車或停車者,應處以:
(1)罰鍰。
(2)罰鍰並違規記點。
(3)罰鍰並吊扣駕照。
25.( 1 ) 汽車不依規定裝載危險物品者,除罰鍰外並:
(1)違規記點。
(2)吊扣牌照。
(3)吊扣駕照。
26.(1)領有牌照之自用小客車,其出廠年份超過10年以上者,每年
至少定期檢驗:
(1) 2次。
(2) 3次。
(3)4次。
27.(1) 小客車行駛於高速公路時,以多少時速行駛,耗油最少?
(1)80~90公里。
(2)50~60公里。
(3) 110~120公里。
P.S一般道路耗油最少40~50公里
28.(X)汽車裝載貨物超過核定之總重量,總聯結重量或超過
所行駛橋樑規定之載重限制者,除責令改正或當場
禁止通行外,不分超載程度一律處汽車所有人
新台幣10,000元罰鍰。
(貨物分級載重處罰)
29.(3)正常天候下,高速或快速公路之最高行車速度限制為:
(1) 120公里∕小時。
(2)110公里∕小時。
(3)應依速限標誌指示。
30. (O)汽車行至交岔路口前,行車管制號誌燈如轉為黃燈時,
最好事先輕踩煞車減速,讓跟隨在後的車輛提早
看到你的煞車燈光,以便後車提前因應,可避免被
其追撞的危險。
31.1(3)汽車駕駛人行車速度,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多少公里
以上者,處新臺幣6,000~24,000元罰鍰,並當場
禁止其駕駛:
(1)40公里。
(2)50公里。
(3)60公里。
31.2.(3) 汽車駕駛人,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60公里
以上者,處罰鍰新臺幣:
(1)1,200~2,400元。
(2)2,400~6,000元。
(3)6,000~24,000元。
32.(3)行駛高速或快速公路時:
(1)僅大型車。
(2)僅慢速車。
(3)大型車及慢速車。
不得佔用內側車道,以避免
其他車輛為超車而任意變換車道 。
33.(1)在高速公路之交通事故由何機關處理:
(1)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。
(2)所轄縣、市政府警察機關。
(3)內政部警政署交通組。
34.(X)行車時發現水溫錶指針位置超過上限,應將車輛安全
停靠路邊,拉起手煞車,並馬上將引擎熄火,
再即時打開水箱蓋檢查水箱水量。
35. (X)電腦控制汽油噴射引擎低溫發動前,要連續踩放
油門踏板數次,才容易發動。
36.1.(1) 領有學習駕駛證學習道路駕駛時,應在哪些道路實施
始為恰當:
(1)警察機關核定之道路。
(2)一般平面道路。
(3)快速公路或高速公路。
36.2.(1)領有學習駕駛證學習道路駕駛時,如未領有駕駛執照之人
在旁監護指導者,屬違規行為,應處以:
(1)罰鍰。
(2)扣車。
(3)吊銷牌照。
38.(X)汽缸總排氣量逾550立方公分﹝C.C.﹞以上之
大型重型機器腳踏車,其性能好,駕駛人駕駛
技術優良,可以在高速或快速公路行車。
39. (O)電瓶電量不足時,如使用另一車電瓶救援,
需採"+"極接"+"極,"-"極接故障車輛搭鐵良好處。
40.(1)汽車不依規定裝載危險物品者,除罰鍰外並:
(1)違規記點。
(2)吊扣牌照。
(3)吊扣駕照。
41.(O)汽車行至無號誌或號誌故障而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
之交岔路口,未劃分幹、支線道,且車道數相同時,
如同為直行車或轉彎車者,左方車應暫停,
讓右方車先行。
42.(X)貨車裝載貨物長度,可以前伸超過車頭2公尺。
43.(3)行車速率愈高其反應距離:
(1)不變。
(2)愈短。
(3)愈長。
44.(X)引擎熄火後,可以馬上檢查機油高度。
45.(X)可直接利用抽菸用打火機之燈火,很貼近的照射,並檢查
黑暗處之電瓶樁頭、電水添加蓋等情況。
46.(X)將煞車油超越上限加滿,且用力踩煞車,使車輛
輪胎鎖住,此時的煞車效果最好,煞車距離最短。
47.(2)在鐵路平交道超車、迴車、倒車或停車者,應處以:
(1)罰鍰。
(2)罰鍰並違規記點。
(3)罰鍰並吊扣駕照。
48.(1)汽車不依規定裝載危險物品者,除罰鍰外並:
(1)違規記點。
(2)吊扣牌照。
(3)吊扣駕照。
49.(1)領有牌照之自用小客車,其出廠年份超過10年以上者,
每年至少定期檢驗:
(1) 2次。
(2) 3次。
(3)4次。
50.(2)利用汽車犯罪經判決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者:
(1)吊扣其駕照3個月至6個月。
(2)吊銷其駕照並終身 不得考領。
(3)吊銷其駕照並1年內不得考領。
51.(X)汽車駕駛人駕車肇事,無人受傷或死亡應依規定處理,
逃逸者,除處罰鍰並吊銷(扣)其駕駛執照。
52.(O)發動引擎前,必須先檢查水箱的冷卻水量及機油的
油面高度。
53.(2)汽車發生交通事故遭受重大損壞,經修復後應實施:
(1)定期檢驗。
(2)臨時檢驗。
(3)申請牌照檢驗。
54. (O)汽車行駛於非高、快速公路,汽車駕駛人或前座乘客
未繫安全帶者,處駕駛人新臺幣1,500元罰鍰。
55.(2)電瓶樁頭塗上何物,可以防止腐蝕,並使導電良好:
(1)油漆。
(2)黃油。
(3)柏油。
56.(O)冷車啟動後無須於空檔加油門進行暖車,以緩步行駛
可加速達到引擎正常工作溫度。
57.(O)夜間行車,若燈光照射距離變遠,即表示為下坡路段。
58.1.(X)職業駕駛執照,應自發照之日起,每滿兩年(三年)審驗1次。
58.2.(O)持有職業駕駛執照未滿60歲之駕駛人,應自發照之日起,
每滿3年審驗1次。
59(3)貨車裝載貨物寬度:
(1)可以超出車身半公尺。
(2)可以超出車身1公尺。
(3)不得超出車身。
60.(2)汽車駕駛人行駛高速公路、快速公路而不遵守管制
規定之處罰:
(1)記點不罰鍰。
(2)罰鍰並違規記點。
(3)罰鍰。
61.(2)在鐵路平交道超車、迴車、倒車或停車者,應處以:
(1)罰鍰。
(2)罰鍰並違規記點。
(3)罰鍰並吊扣駕照。
62.(1)緊踩煞車踏板不放,再發動引擎,此時若發現煞車踏板
有下降約一吋,即表示:
(1)正常現象。
(2)煞車漏油。
(3)真空煞車輔助器故障。
63.(2)汽車肇事逃逸案件,經通知汽車所有人到場說明,
無故不到場說明,或不提供汽車駕駛人相關資料者:
(1)吊銷該汽車牌照。
(2)吊扣該汽車牌照。
(3)吊扣汽車所有人駕照。
64.(1)汽車轉彎時會產生離心力,因此在:
(1)入彎前。
(2)轉彎中。
(3)以上皆可。即應充分減速,以免車輛失控。
65.(1)汽車在峻狹坡道路會車時,應該:
(1)下坡車讓上坡車先行。
(2)上坡車讓下坡車先行。
(3)不須 相讓。
66.(2)酒後駕車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被當場移置保管車輛,
其罰鍰:
(1)可以易處吊扣駕照。
(2)不可以易處吊扣駕照。
(3)沒規定。
67.(1)在山區下坡路段應使用低速檔行駛,其換檔時機為:
(1)下坡前。
(2)下坡途中超速時。
(3)以上皆是。
68.(2)汽車行經無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,比較安全的做法是:
(1)先看右,後看左。
(2)先看左,後看右。
(3)先看哪邊都無所謂。
69.(2)對向行駛之汽車,左右轉彎進入二車道以上之道路時:
(1)左轉彎車應進入外側車道,右轉彎車進入內側車道。
(2)右轉彎車應進入外側車道,左轉彎車應進入內側車道。
(3)任意行駛不受限制。
70.(X)禁止(臨時)停車路段除另有規定外,原則上係全天24小時
禁止停車。
71.(O)在同一車速下,使用低速檔的輸出扭力,較使用高速檔的
輸出扭力為大。
72.(O)如發現患有傳染、瘋狂病及攜帶惡臭物品之乘客,搭車時
可藉故婉言拒載。
73.1.(X)匝道(減速車道)係指設於主線出口最右側,供汽車駛離
主線時減速之車道。
73.2.(X)高速或快速公路減(加)速車道在主線入口最右側,
是供汽車駛進主線減(加)速用。
73.3.(X)汽車不得在高速或快速公路減速車道或單車道之匝道上
超越前車,但在加速車道上前車慢行阻路時,則可以
(不可以)超車。
74.( 2 )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無人受傷或死亡,且汽車
尚能行駛而不儘速將汽車位置標繪移置路邊,致妨礙
交通者處罰:
(1)留置該汽車。
(2)罰鍰。
(3)扣留牌照。
75.(2)起動馬達使用之電源係來自:
(1)發電機供給。
(2)電瓶供給。
(3)發電機和電瓶供給。
p.s (起動後發電機)
76.(2)汽車因碰撞起火燃燒,而致空氣中氧氣不足或
呼吸道被物阻塞都會造成:
(1)休克。
(2)窒息。
(3)嘔吐。
77.(1)8公噸以上汽車未依規定裝設行車紀錄器者,處汽車所有人:
(1)罰鍰。
(2)吊扣行車執照
(3)吊銷駕照。
78.1.(2)行車中,駕駛人看到鐵路平交道標誌或標線後,
應即將速度減低至時速:
(1)10公里以下。
(2)15公里以下。
(3)20公里以下。
78.2.(2)汽車駛至鐵路平交道前,如前面有車輛時,應俟前車駛
離鐵路平交道多少公尺始得通過:
(1) 5公尺。
(2)適當距離而後車能安全通過後。
(3)15公尺。
79.(3)煞車踏板踩下時,感到軟軟的,可能原因是因為:
(1)油管阻塞。
(2)煞車來令上有機油。
(3)煞車油管 內有空氣。
80.(1)汽車在高速或快速公路行駛中:
(1)不得利用路肩超車。
(2)可以利用路肩超車。
(3)僅能利用加速車道超車。
81. ( X ) 禁止(臨時)停車路段除另有規定外,原則上
係全天24小時禁止停車。
82.1.(2)工程或公用事業機構人員,佩帶服務單位證章,
或其他明顯識別標記,搭乘小型貨車,
不得超過:
(1)5人。
(2)8人。
(3)4人。
82.2.(1)小貨車必須附載隨車作業人員者,除駕駛人外,
不得超過:
(1)2人。
(2)1人。
(3)3人。
82.3.(O)貨車必須附載隨車作業人員,除駕駛人外,
小貨車不得超過2人。
83.(O)汽車於行車時速在40公里之路段發生故障,無法移置於
無礙交通之場所,應在車身後方5-30公尺處之
路面上,設置車輛故障標誌。
84.(O)汽車行駛於雙向二車道,在劃有行車分向線之路段,
超車時得駛越,但不能併行競駛。
85.(O)自動排檔車在行駛中引擎熄火,欲再重新起動時,
卻無法起動,其排檔桿可能還停留在「D」檔位置。
86.1.(X)自動排檔車輛,將排檔桿放置於「N」或「P」檔
以外之檔位,仍可(不可)起動引擎。
86.2.(X)自排車起動引擎時,一定要將排檔桿置於「D」
(P或N)檔,才能使起動馬達運轉。
87.(X)高速公路行車,由於路面平直,速度均勻,
精神較不受影響。
88.1.(X)小型貨車裝載貨物,由地面算起,高度不得
超過3公尺。(2.85公尺)
88.2.(2)小型車輛全高不得超過車輛全寬之1.5倍,其最高
不得超過:
(1) 2.75公尺。
(2) 2.85公尺。
(3) 2.5公尺。
89.(O)超車時,應顯示左方向燈,並於前車左邊保持半公尺
以上之間隔超過,行至安全距離後,再顯示右方向燈
駛入原行路線。
90.(X)汽車行駛速度愈高愈省油,故引擎轉速
可以(不可以)無限制地提升。
91. (O)引擎發動時,排氣管排放藍白色煙,表示燃燒機油。
92.(3)貨車裝載體積或長度非框式車廂所能容納之貨物,其伸後
長度最多不得超過車輛全長:
(1)20% 。
(2)25% 。
(3)30% 。
93.(3)汽車駕駛人,駕車闖紅燈除罰鍰外並記違規點數:
(1)1點。
(2)2點。
(3)3點。
94.(1)汽車定期檢驗,逾期一個月以上者,應處罰:
(1)罰鍰及吊扣牌照。
(2)吊銷牌照。
(3)罰鍰。
95.(X)行經長隧道,當交通壅塞或發生緊急事故時,應
利用車行聯絡隧道(發生火災方可使用)逕行迴車,
趕快駛離現場。
96. (O)抗拒執行交通勤務之警察,或依法執行交通稽查人員之
稽查取締,因而引起傷害或死亡者,除罰鍰
及吊銷駕照外,並終身不得再考領駕照。但符合
特定條件,且所受吊銷駕駛執照處分,執行已逾
相關規定期間者,不在此限。
97. (X)高速或快速公路之內側車道為超車道,但大、小型
車輛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,均得以該路段容許之
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。(刪除大)
98.1.(1)占用道路之廢棄車輛,經民眾檢舉或由警察機關、環境保護
主管機關查報後,由警察機關通知車主限期處理而
屆期未清理者:
(1)環保機關可移置保管,並可向車主收取費用。
(2)任其占用。
(3)依廢棄物處理。
98.2.(1)占用道路之廢棄車輛,由環保單位或委託民間單位
移置保管,經公告多久無人認領,可依廢棄物清除:
(1)1個月。
(2)2個月。
(3)3個月。
P.S (占用道路依廢棄物清除1個月.可向汽車所有人收取廢棄物清除費用)
99.(1)領有大貨車駕照可駕駛:
(1)小型車及輕型機器腳踏車。
(2)大客車。
(3)聯結車。
100.1.(3)逕行舉發汽車超速行駛時,其違規地點相距:
(1) 14公里以上。
(2)8公里以上。
(3)6公里以上。
得連續舉發之,但其違規地點在隧道內者,不在此限。
100.2.(3)逕行舉發汽車超速行駛時,其:
(1)違規時間相隔4分鐘以上或行駛經過1個路口以上。
(2)違規時間相隔5分鐘以上或行駛經過1個路口以上。
(3)違規地點相距6公里以上、違規時間相隔6分鐘以上
或行駛經過1個路口以上。
得連續舉發之。但其違規地點在隧道內者,不在此限。
100.3.(3)下列何種違規行為得對汽車所有人逕行舉發處罰:
(1)無照駕駛。
(2)酒醉駕車。
(3)違規停車而駕駛人不在場。
101.(X)汽缸總排氣量逾550立方公分﹝C.C.﹞以上之大型
重型機器腳踏車,其性能好,駕駛人駕駛技術優良,
可以在高速或快速公路行車。目前大型重機
沒有路權要申請
102.( X ) 駕駛自動排檔車上高速公路時,從開車上路起就可將
排檔桿排在最低檔位,不論開快或開慢, 排檔桿會
自動調整到適當的檔位,放心行駛,不會有問題。
103.1.(2)汽車駕駛人行經道路設有劃分島,劃分快、慢車道,
在快車道:
(1)可以右轉彎。
(2)不得右轉彎。
(3)無特別規定。
104.2.(X)在設有劃分島,劃分快慢車道者在慢車道上行駛
之車輛,不得右轉。(不得左轉)
105.(2)故障車輛實施供電救援時,使用之跨接導線,應:
(1)較細。
(2)較粗。
(3)一般銅線。則通電良好。
106.(2)自用小客車領有牌照,其出廠年份未滿幾年者,
免予定期檢驗:
(1)4年。
(2)5年。
(3)6年。
P.S 1.(自用小客車五年內免檢驗.五年至十年一次檢驗.十年以上二次)
107.(X)汽缸總排氣量在 1,200立方公分﹝C.C.﹞以下之汽車,
不論新舊與廠牌,一律不准在高速或快速公路行駛。
P.s(只要經監理站檢查合格車輛均可上高速公路)
108.1.(3)汽車駕駛人在6個月內違規記點共達6點以上者,
除施以道安講習,並處:
(1)吊銷駕照。
(2)罰鍰。
(3)吊扣駕照。
108.2.(2)汽車記違規紀錄於3個月內共達3次以上者,處罰:
(1)罰鍰。
(2)吊扣汽車牌照。
(3)吊銷汽車牌照。
109.(3)貨車裝載體積或長度非框式車廂所能容納之貨物,
其伸後長度最多不得超過車輛全長:
(1)20% 。
(2)25% 。
(3)30% 。
110.(X)汽缸總排氣量逾550立方公分﹝C.C.﹞以上
之大型重型機器腳踏車,其性能好,駕駛人
駕駛技術優良,可以在高速或快速公路行車。
111.(3)汽車駕駛人或前座乘客未繫安全帶行駛於下列
何種道路會受罰鍰之處罰:
(1)僅適用於省道。
(2)僅適用於專用快速道路或高速公路。
(3)任何道路。
112.(3)在高速公路最高速限每小時90公里以上之路段,
行駛速率低於每小時:
(1)60公里。
(2)70公里。
(3)80公里。 之較慢速小型車,應行駛於外側車道。
113.(X)汽車行駛時,急加速或急煞車,不但比較耗油,
輪胎、煞車來令等磨損較快,而且肇事機率也較大,
但與廢氣污染無(有)關。
114.(X)行車時發現水溫錶指針位置超過上限,應將車輛安全
停靠路邊,拉起手煞車,並馬上將引擎熄火,再即時
打開水箱蓋檢查水箱水量。P.S會燙傷
115.(2 )添加機油時,應由何處加入:
(1)機油尺孔。
(2)引擎上機油蓋口。
(3)水箱蓋口。
116.(3)汽車駕駛人駕駛營業大客車,因酒後駕駛有受
吊扣駕駛執照之情形者,應吊銷其
駕駛執照,並:
(1)2年內不得考領。
(2)3年內不得考領。
(3)4年內不得考領。
117.(3)車輛於交岔路口左轉,以下何者為錯:
(1)等左轉燈號亮才可左轉前進。
(2)等直行車 通過後才可左轉前進。
(3)綠燈亮即可搶先左轉。
118.1.(2)起動馬達使用之電源係來自:
(1)發電機供給。
(2)電瓶供給。
(3)發電機和電瓶供給。
118.2.(O)引擎發動後,各部份電器用電,由發電機發電供給。
P.S(起動前為電瓶)
118.3.(X)電瓶沒電,引擎無法起動,不論手排或自排車都
可以用推車方式來起動引擎。
(自排車不可以用推車原因是鎖在變速箱.)
118.4.(X)檢查電瓶液若不足時,應補充礦泉水(蒸餾水)
至指定位置。
119.1. (O)汽車用電腦控制ABS煞車系統,當高速行駛
緊急煞車時,煞車踏板會自動上下震動,
表示正常現象。
119.2.(O)車用ABS煞車系統,最主要優點為當緊急煞車時,
使煞車及轉向仍能保持正常。
120.(2)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無人受傷或死亡,且
汽車尚能行駛而不儘速將汽車位置標繪移置路邊,
致妨礙交通者處罰:
(1)留置該汽車。
(2)罰鍰。
(3)扣留牌照。
121.(2)小客車前座或貨車駕駛室乘人超過規定人數者,
處汽車駕駛人:
(1)吊扣駕照。
(2)罰鍰。
(3)罰鍰並吊扣駕照。
122.1.(1)汽車駕駛人違規併排停車將處罰鍰新臺幣:
(1)600~1,200元。
(2)900~1,800元。
(3)1,200~2,400元。
122.2.(2)汽車行駛於非高快速公路之道路上,其駕駛人、
前座或小型車後座乘客未繫安全帶者,
應處駕駛人 罰鍰新臺幣:
(1)500元。
(2)1,500元。
(3)3,000元。
122.3.(2)汽缸總排氣量 550 立方公分以上大型重型機車
行駛高速公路,有同車道併駛、超車行為者處
駕駛人新臺幣:
(1)3,000 元 。
(2)6,000 元。
(3)12,000 元罰鍰。
122.3.(3)駕駛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,汽車駕駛人或前座
乘客未繫安全帶者,將處罰鍰新臺幣:
(1)1,000~2,000元。
(2)1,500~3,000元。
(3)3,000~6,000元 。但計程車駕駛人已盡告知義務,
乘客仍未繫安全帶時, 處罰該乘客;安全帶
之正確使用、實施方式、因特殊事由未能依規定
繫安全帶之處理、宣導及其他應遵行事項
之辦法,由交通部定之。
P.s1.(高速公路統一違規處罰(3000-6000元)
2.(非高速公路違規處罰1500~3000元。)
123.1.(X)汽車裝載貨物超過核定之總重量,總聯結重量或超過
所行駛橋樑規定之載重限制者,除責令改正 或
當場禁止通行外,不分超載程度一律處汽車所有人
新台幣10,000元罰鍰。
P.S(貨物裝載分級載重處罰)
123.2. (X)汽車駕駛人行駛於道路時,使用手持式行動電話
進行撥接或通話者,處新臺幣1,000元罰鍰。
P.S1.(汽車罰鍰新臺幣3,000元)
2. (機車罰鍰新臺幣1,000元)
123.3( 1)汽車駕駛人於行駛道路時,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、
電腦或其他相類功能裝置進行撥接、通話、
數據通訊或其他有礙駕駛安全之行為者,
處罰鍰新臺幣:
(1)3,000元。
(2)2,000元。
(3)1,000元。
124.(1)輪胎氣壓不足時,易造成:
(1)輪胎兩側磨損。
(2)輪胎中央磨損。
(3)轉向變輕。
125.(X)汽車駕駛人駕車肇事,無人受傷或死亡應依
規定處理,逃逸者,除處罰鍰並吊銷其
駕駛執照。
126.(X)駕駛執照考驗,交通規則及格標準為90分。
127.(2)汽車駕駛人無照駕駛或酒醉駕車因而致人受傷
或死亡,依法應負刑事責任者,加重其刑至:
(1)三分之一。
(2)二分之一。
(3)一倍。
128.(X)汽缸總排氣量超過550立方公分以上之大型重型機車,
其性能好,駕駛人駕駛技術優良,
可以在任何路段及時段的高速或快速公路行車。
129.(X)汽缸總排氣量在 1,200立方公分﹝C.C.﹞以下之
汽車,不論新舊與廠牌,一律不准在 高速
或快速公路行駛。
p.s(只要經監理站檢查合格之車子均可上高速公路)
130. (X)自民國96年2月起以領有大貨車駕照直接晉級考領
聯結車駕照者,得駕駛大客車。
131. (O)駕車不依規定通過行人穿越道,致使行人傷亡時,依法
應負刑責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。
132.(X)廂式貨車裝載貨物,長寬均可超出車廂30公分。
133.(O)所謂「安全邊際」就是駕駛人對各種行車因素,
因疏忽而發生危險時可供緩衝的限度。
134. (X)當燃油錶的指針在"E"(F)的位置時,表示油箱是滿油的。
135. (X)在多車道之路口前,為方便左右轉向,可在
雙白實線區變換車道。
136.(3)小型車駕駛執照吊扣期間駕駛小型車者,除處
新臺幣6,000~12,000元罰鍰,並當場禁止其
駕駛外,並應:
(1)再吊扣其行照。
(2)再吊扣其駕照。
(3)吊銷其駕照。
137(2)在鐵路平交道超車、迴車、倒車或停車者,
應處以:
(1)罰鍰。
(2)罰鍰並違規記點。
(3)罰鍰並吊扣駕照。
138.(X)汽車行駛高速或快速公路,行經因事故或其他原因發生
交通阻塞之路段時,可將車輛暫停或停駐路肩。
139.(O)駕駛人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,駕車肇事致人
重傷或死亡者,除處罰鍰外,吊銷其駕照,
並不得再考領。但符合特定條件,且所受吊銷
駕駛執照處分,執行已逾相關規定期間者,
不在此限。
140.(X)若因隧道內車道壅塞,可變換至較少車輛之車道行駛,
以紓解車流量。
141.(X)汽缸總排氣量逾550立方公分﹝C.C.﹞以上之大型
重型機器腳踏車,其性能好,駕駛人
駕駛技術優良,可以在高速或快速公路行車。
142.(3 ) 血色鮮紅血液連續作噴狀流出係:
(1)靜脈出血。
(2)微血管出血。
(3)動脈出血。
143.(O ) 汽車行駛中煞車警示燈突然亮起,應立即靠邊
停車,將引擎熄火等待救援。
144. (X)冷卻系統只要副水箱在滿水位,主水箱
不必檢查也不會有問題。
145.( 3 )貨車裝載貨物寬度:
(1)可以超出車身半公尺。
(2)可以超出車身1公尺。
(3)不得超出車身。
146.(2)汽車駕駛人行駛高速公路、快速公路而不遵守
管制規定之處罰:
(1)記點不罰鍰。
(2)罰鍰並違規記點。
(3)罰鍰。
147.(O)汽車行至無號誌或號誌故障而無交通指揮人員
指揮之交岔路口,未劃分幹、支線道,且車道
數相同時,如同為直行車或轉彎車者,左方車
應暫停,讓右方車先行。
148(3) 哪些駕駛行為,得以非固定式科學儀器
取得證據資料,逕行舉發處罰:
(1)行駛路肩。
(2)未保持安全距離。
(3)以上皆是。
119. (O) 汽車於劃設有行車分向線之雙向二車道超車時,應注意
超車的時間與距離,滯留對向車道時間愈久,肇事危險
的機率愈大。
120. (O)車輛行經平交道遇拋錨或障礙時,應立即進行應變。
其順序為:按下「平交道緊急按鈕」→「將故障
車輛推離平交道」→「火車接近時,人員迅速
跑離平交道」。
121.(O)汽車在同向二車道以上之道路行駛,小型汽車內外側車道
均可行駛,但不得任意變換車道行駛。
122.( O )汽車駕駛人駕車肇事,致人重傷或死亡而逃逸者,吊銷其
駕駛執照,並不得再考領。但符合特定條件,且所受吊銷
駕駛執照處分,執行已逾相關規定期間者,不在此限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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我從小很喜歡交朋友.也因為學車踏入教練的工作.從此就以當教練的職責.很盡心付出.我也知道學員生命是我手上.我必須很用心及關心加上耐心.才能克服學員的恐懼感.還有注意和學員駕車的靈活.是否有什麼困難.說實在有時也會有需要去學.從別人當中去改善自己的教法.我有時還真感恩.每個在我人生中.被我教過的學員能夠忍受我.說真的我也不知道我何德何能.在每一次教他們考取之後.就是我喜悅.我也很高興我的用心.能夠有所回收.就是學員考上的高興.就好像我才考取駕照的心情.我常跟自己說學員的生命我有權去顧到.因為他們就好像我的家人.我有心及義務教好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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